(2015年11月5日院务委员会通过)
为促进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努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的组织领导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在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系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本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组成,负责该系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额度
1.特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进行评定,每生每学年2000元。
2.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进行评定,每生每学年1400元。
3.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进行评定,每生每学年900元。
4.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0%进行评定,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范围及条件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其中,第四学年(专升本第二学年)不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只评定单项奖学金。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爱国爱校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必须在做好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4.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5.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国家标准。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各项公益活动。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程序
1.班级评议。在辅导员指导下,成立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班级内部公示一天,本班同学无异议后报系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组。
2.系级审议。系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组审议,并将审议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无异议后,报送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学生管理部)。
3.学院审议。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组审议并作出决定。
4.公示。对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若有异议,由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受理。若无异议,或已解决异议后,即可发放。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新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
第五条 不得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情况
1.有一门课程考试(首次考试)不及格者。
2.体质健康测试未达到国家标准者。
3.受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一学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
(2)受记过、留校察看者,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
4.留级学生,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商院字【2009】16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学生管理部负责解释。
(华商院【2015】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