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2011〕133号)和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学生群体,减轻患病学生和家庭负担,同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科生、专升本生。
第二章学生参保
第三条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根据当年医保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学生参保登记以学籍为主,医务所建立学生电子信息管理档案。
第三章门诊统筹
第四条 医务所建立门诊统筹专用账户,管理参保学生门诊统筹费用。
第五条 门诊统筹费用的拨付:医务所每学年根据参保学生门诊统筹费使用明细分期向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经办机构申请拨付门诊统筹费,拨付费用放入医务所门诊统筹专用账户。
第四章门诊管理
第六条 参保学生就诊时须携带《诊疗手册》。在诊疗过程中,接诊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将患者的就诊情况详细记载于《诊疗手册》内(接诊外伤患者必须写明外伤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
第七条 参保学生在山西财经大学校医院门诊和华商学院医务所门诊就医,按照医疗保险“三个目的”执行。门诊处方每张(次)药量:西成药每张处方急性病1-3天量、慢性病5-7天量;中草药处方7付。药品单价超过20元,中草药处方超过7付者需由学生医保办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参保学生在财经大学校医院门诊和华商学院医务所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和治疗费等个人负担20%-30%(每年度初根据上年度门诊统筹费使用情况,适当调整学生门诊个人负担比例),其余费用从统筹账户支付。
第五章 急诊管理
第九条 参保学生有以下情况在校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后没有转院继续治疗的,急诊门诊费用从校医院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急诊范围
1.急性胸腹痛;
2.突发高热,及呼吸、血压、心率(律)及神志明显异常者;
3.突发出血、吐血、有内出血征象、流产、严重脱水及休克者;
4.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着;
5.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6.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7.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8.急性尿闭;
9.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病情迅速恶化者。
(二)报销标准
起付标准为100元,每学年内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报销比例:参保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凡在起付标准及其以下费用由参保学生自付,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于最高限额费用按70%报销。
(三)报销程序
就诊结束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医务所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医务所分管领导批准,到财务室领取报销款。
审核时携带以下资料:持本人《太原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二甲及以上医院急诊病历(加盖急诊章);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门急诊票据(原件);患病学生写出保销申请,辅导员审核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条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可到太原市任何一所居民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太原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太原市定点医院急诊就医后转院继续治疗的,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一并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实时结算,个人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第六章住院管理
第十二条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到太原市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需携带《诊疗手册》,出院时由就诊医院直接报销医疗费。
第十三条参保学生在寒暑假、实习期、休学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支付。新生可从参保的下个月享受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学生在太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的,可以转往其他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在规定的转诊定点医院填写《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办理转出手续,转诊治疗结束后到所转出的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审核。
第十五条参保学生患先心病、白血病,凡符合条件的患者,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患者身份证、《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规定的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到该医院医保科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大学生)重大疾病审批表》,由定点医院医保科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参保学生发生下列情况及其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起保时间之前发生的校内外医疗费用;
(三)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四)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五)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
(六)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
(八)在国外或港、澳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按照国家或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章大病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大病医疗保险是由太原市政府主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医疗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减轻大病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纳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管理部负责解释。

